贬低同行算违法吗?不点名判赔500万,商业诋毁的4条红线
贬低同行算违法吗?不点名、说的是真事,照样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拆解500万和110万两起真实判赔,讲清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4个认定要件与主播避坑写法。

在直播间贬低同行这件事,代价已经涨到了500万元。"这个价位的别家都是智商税""某品牌用的是回收料,我不点名""你们买过的那家,售后你懂的"——这三句话天天在直播间和测评视频里出现,说的人几乎都觉得自己没事:我没点名、我说的是事实、我只是发表看法。
贬低同行算违法吗?算,而且门槛比你想的低得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审结的"养车服务"案,被告只是在广告里用了一个同字体的"虎"字加一句"养车也'虎'涂?",一个品牌名都没出现,二审判赔500万元。这起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选进了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先纠正4个最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我没点名,所以不算"
认定商业诋毁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求相关公众能够对应到具体对象。判断标准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看完你的内容,能不能想到你说的是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公开通报的一起案例里(当事人化名,案号未公开,判决已生效),被告在店铺发布声明暗示市面存在"假洋货"健身仪,法院认定其描述特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构成编造误导性信息的商业诋毁,与另一项混淆行为一并判赔50万元。
谐音、影射、特征描述、镜头一带而过的包装盒——只要观众猜得出来,指向就成立。刻意不点名不仅不能免责,还会被当成主观恶意的佐证。
误区二:"我说的是真事,事实还不让说?"
这是最贵的一个误区。法条禁止的是"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两类。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3日发布的《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说得很清楚: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举个能听懂的例子:竞品去年确实有一批次抽检不合格并已整改,你在直播里只说"他们家抽检不合格过",不说批次、不说时间、不说整改结果。每个字都是真的,整段话给观众的印象却是"这家一直有质量问题"。这就是典型的误导性信息。
换句话说,商业诋毁比的不是你每句话能不能自证真实,而是这段内容合起来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否与事实相符。
误区三:"我不卖同类产品,跟他不构成竞争关系"
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这条堵上了。新法第十二条的表述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旧法的"竞争对手"范围明显扩大——上下游合作方、潜在市场进入者都被纳入。同时新增了"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意思是你花钱让别的账号去骂,责任照样落在你头上。
误区四:"我是做测评的,测评就是要说缺点"
测评当然可以说缺点。风险在于"商测不分"——一边接商单带货、一边以中立测评的身份贬低竞品。这里有两条独立的高义务来源,各自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3日的典型案例明确,从事直播带货的经营者及其主播对评论内容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要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而且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则认定,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测评从业人员同样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义务,发布测评言论时应客观公正。两条叠在一起,边接商单边测评的账号处在义务最重的位置。
新法条号变了,罚款上限也涨了
| 项目 | 2019年版(已被替代) | 2025年修订版(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
|---|---|---|
| 商业诋毁条款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 混淆行为条款 | 第六条 | 第七条 |
| 保护对象 | 竞争对手 | 其他经营者(范围扩大) |
| 禁止行为 | 编造、传播 | 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 |
| 行政罚款(第二十八条) | — |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
第十二条原文只有一句话,值得逐字记住:"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不是纸面威慑。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金额7152.94万元,执法重点里明确写着"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政罚款之外还有民事赔偿,两条线互不冲突。
民事这条线上,判赔金额已经到什么量级
| 案件 | 法院 / 案号 | 行为 | 判赔 |
|---|---|---|---|
| "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法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 | 三被告在线上线下广告、宣传文案中使用"震虎价",视频配文"养车也'虎'涂?""养车也'虎'弄?""养车也'虎'人?",被认定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 | 一审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
| "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法2025年典型案例)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终563号 | 多个抖音账号发布含商标标识的短视频引流,装修相似直播间,用商标标识直播带货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赚佣金 | 110万元 |
| 健身仪"假洋货"声明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公开通报(当事人化名,案号未公开,判决已生效) | 店铺发声明暗示市面有"假洋货"健身仪,特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商业诋毁;主播手拿原告宣传单、橱窗挂被告链接并称"这是第四代升级款,功能更强大,价格却更低",构成足以引人误认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
注意最后那起案子的直播细节:主播手里拿着A公司的宣传单,橱窗里挂的却是B公司商品的链接,口播说"这是第四代升级款,功能更强大,价格却更低"。这个动作在直播间里太常见了——手上一个货、链接一个货、嘴里再暗示一句升级款。法院认定它同时构成混淆和诋毁两项。
贬低同行的4条红线:踩到任意一条就该改稿
- 可指向性红线——内容里有没有任何元素(谐音、字体、包装轮廓、产地、价格带、"某字母开头的")能让观众对应到具体一家?有就必须删或做到完全泛化。
- 片面性红线——你举的负面事实有没有省略时间、批次、范围、后续处理?只要省略会改变观众印象,就属于误导性信息。
- 举证性红线——你说的每一条竞品缺点,能不能拿出检测报告、判决书、官方通报?拿不出就只能讲自家产品的优点,不能讲别人的缺点。
- 身份红线——你的账号有没有带货、有没有商单?有就是经营者身份,测评的中立外衣不构成免责。
一句话原则:讲清楚自己,不评价别人。竞品的缺点永远由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监管通报去说,不由你的口播去说。
可直接套用的改写模板
| 危险说法 | 问题 | 安全改写 |
|---|---|---|
| "别家这个价的都是智商税" | 泛化不足,价位带足以指向具体几家,且"智商税"是贬损性评价 | "我们这个价位做到了X参数,成本构成是这样的……"(只讲自己) |
| "某品牌用的是回收料,我不点名" | 影射 + 无法举证的事实指控 | 删除。改说"我们用的是X材质,这是检测报告编号XXX" |
| "他们家抽检不合格过" | 片面陈述真实事实,省略批次与整改结果 | 不提。行业普遍问题可讲,但不绑定到具体主体 |
| "全网唯一有资质的就是我们" | 既是绝对化用语,又隐含贬低同行无资质 | "我们持有X证书,编号XXX"(陈述事实,不做排他断言) |
| "这是第四代升级款"(实际不是同一产品线) | 攀附竞品产品序列,构成混淆 | 用自己的产品命名体系,不接续别人的代际 |
上表第四行那类排他断言经常同时踩两条法:贬低同行属于商业诋毁,"全网唯一"本身属于绝对化用语。脚本里这类词可以先用极限词检测批量筛一遍,再人工判断有没有指向性。
FAQ:贬低同行最常被问到的4个问题
1. 直播间说别家产品不好违法吗?
只要你是经营者、内容能对应到具体同行、且信息虚假或片面误导,就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商业诋毁。行政罚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民事赔偿另算,已有500万元判例。
2. 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有什么区别?
虚假宣传是吹自己——对自家商品性能、销量、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诋毁是贬别人——编造或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誉。一段口播里两者经常同时出现,"我们全网最好,别家都是垃圾"就是一句话踩两条。
3. 我只是个人博主,不带货,说竞品坏话有事吗?
不带货、无商业利益的纯个人评价,一般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风险的分界线不在粉丝量,在于你有没有从相关内容中获得商业利益——接过一次商单,身份就变了。
4. 竞品先骂的我,我能反击吗?
可以维权,不能对骂。正确路径是固定证据(公证或平台取证)、发律师函、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起诉。你反手编一段同样片面的内容,只会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共同被告。这一点和处理人设造假类纠纷的逻辑一致:留证据,不自证清白式反击。
研究依据与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直播带货未提对手名称,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6年8月3日发布)
- 新华网: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全国共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7152.94万元
- 光明网: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
- 中国新闻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汽车测评从业人员负有更高审慎义务案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 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要点解读
本文对条款的适用判断是依据公开规则和已生效判例整理的相对安全表达,非平台预审结论。真要落地,最省事的动作是把本周脚本里所有出现"别家""某品牌""同行""他们家"的句子挑出来,逐句问一遍那4条红线——留不下的直接删,比事后打官司便宜。收钱做推荐的场景还可以对照收钱探店那套场景清单一起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