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瞳带货违禁词只是第一层:一条视频罚没19.4万,栽在没送审

美瞳带货违禁词只是最表层的风险。美瞳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广告须先经审查、不得由达人出面推荐,一条未送审视频被罚没19.4万元。附对照表与开播前资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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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带货违禁词只是第一层:一条视频罚没19.4万,栽在没送审

做美瞳带货违禁词自查的人,十个有九个把顺序搞反了。美瞳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这类广告在发布前必须先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还不能让达人以自己的形象出面推荐——2025 年 1 月,一条没送审的美瞳视频广告让无锡一家公司罚没 19.4 万元,而它栽的地方跟话术一个字都没关系。

一条视频罚没 19.4 万:这张罚单罚的到底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布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里有这一起。当事人无锡美抖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美瞳隐形眼镜"视频广告,且未依法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5 年 1 月作出处罚,罚没款 19.4 万元。

请注意这段描述里没有任何一个"违禁词"。两个被点出来的动作,对应《广告法》里两条完全不同的义务:

  • 没送审——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没标"广告"——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这两种情形都被《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列了进去(第一项对应第十六条,第十四项对应第四十六条)。这一条的罚则不是一个固定金额区间,而是按广告费用算: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只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到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这个算法容易被读反,值得单独说一句:罚款基数是广告费用,不是一个固定档位——投得越多,罚得越狠。别把 19.4 万当成上限来安慰自己,它是这一起案子的结果,不是这条罪名的天花板。总局在同一批通报里还写了一句:该违法广告涉及的其他经营主体已另案查处——一条素材翻车,牵连的不只是发布方。

所以一句话记住:美瞳广告的第一道关不是词库,是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号——没有它,一篇字字合规的文案也是违法广告。

美瞳为什么比化妆品难卖:第三类医疗器械这四个字的分量

美瞳的规范名称是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因为它直接贴附在角膜上,在中国按风险最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而不是化妆品。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 年 3 月 5 日发出的通知,这类产品的注册申请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并要求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2022 年 8 月 30 日,国家药监局又部署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 3 个月的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规范网络销售行为是四项工作任务之一,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被列为打击重点。

"第三类"落到带货这件事上,是三张证加一次审查:

要件管什么缺了会怎样
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本身能不能在境内卖无证产品属违法经营,货会被查扣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你这个主体能不能卖第三类器械属无证经营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能不能在网上卖线上链路不合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把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你能不能"说"就是本文那张 19.4 万的罚单

前三项决定你能不能卖,第四项决定你能不能说。四项里缺任何一项,美瞳带货违禁词表做得再细都是白做——这也是为什么这份清单在本文里排第四,而不是排第一。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用代言人:这一条几乎否掉了"达人现身说法"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列了五项,其中第四项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而第二条给广告代言人的定义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把这两条拼起来,结论很硬:达人在视频里说"我戴的这一款",就是以自己的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不是换个词能解决的问题,是这个动作本身在医疗器械广告里被禁止。口红可以找达人试色,美瞳不行——这是美瞳和其他美妆品类最大的差别,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同一条里还有两句必须出现的话: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还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这两句不是客套,漏了就是第十六条项下的违法。

美瞳带货违禁词对照表:一开口就踩条款的表达

下面这张表按条款归因,不是按"感觉危险"归因。整段文案可以先用抖音违禁词检测扫掉明面上的极限词和功效词,再回到这张表逐条核医疗器械专属的那几条。

危险说法踩的是哪一条相对安全的处理
"戴上还能矫正视力""顺便护眼"第十六条第一项,表示功效的断言只说注册证核准的产品参数,不谈功效
"零度数不伤眼""睡觉戴也没事""能长时间戴"第十六条第一项,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佩戴时长与注意事项一律指向说明书
"我天天戴这款,眼睛一点不干"第十六条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由品牌方以广告主身份陈述产品参数
"医生同款""专家都推荐这款"同上,医生同样是以自己身份作推荐的代言人不引用任何个人的名义或形象
"明星同款""某某某戴的就是它"同上删除,无替代写法
"透氧率最高""国内最薄""销量第一"第九条绝对化用语叠加第十一条引证不实写可核查的具体数值并标明出处
"纯天然材质""无添加色素"与注册证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宣称只复述注册证与说明书写明的材质
通篇不标"广告"两个字第十四条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以上是依据公开规则整理的相对安全表达,非平台预审结论。美瞳之外的其他器械品类,同一套条款逻辑见医疗器械带货违禁词;眼部品类里不按器械管的那部分,看护眼产品带货违禁词

开播前自查清单(可打印)

  1. 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在手,注册证号能在药监局数据库查到。
  2. 销售主体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覆盖第三类。
  3. 线上销售已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4. 本次要投的广告内容已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文号,且实际播出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5. 脚本里没有任何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6. 脚本里没有任何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包括主播本人的使用体验。
  7. 已加上"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8. 注册证有禁忌或注意事项的,已加"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9. 视频、直播间、商品卡三处都显著标明了"广告"。
  10. 直播间在线答疑话术已过一遍:观众问"能不能矫正近视"时的回答是转说明书,不是自己下结论。

把风险分两档看会省掉大量返工:没有审查文号、达人现身说法、功效与安全性断言,属于必须修改的硬伤,不删不能播;参数表述含糊、漏掉提示语、标识位置不够显著,更多是影响推流和被平台打回。像 ByeRisk 这类发布前预检就是按这个双档逻辑做的,先把必须修改的挑出来,再看影响推流的那一档,分清了才知道哪些是硬伤、哪些只是掉流量。

FAQ:美瞳带货最常被问到的 5 个问题

1. 美瞳能直播带货吗?

能卖,但很难合规地"推荐"。卖需要产品注册证、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备案;说需要广告审查机关先审内容;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达人现身说法这个核心动作本身就不被允许。资质齐备的品牌自播空间更大,达人纯佣带货风险最高。

2. 卖美瞳需要什么资质?

三张: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主体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线上销售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有"个人也能卖"的版本。

3. 美瞳广告需要审查吗?

需要。《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把医疗器械广告列入发布前必须由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范围,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无锡那起 19.4 万元的罚单,第一个被点出来的问题就是未经审查发布。

4. 平光美瞳没有度数,是不是就不算医疗器械?

不是。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本身就是被专门点名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品类,没有度数不改变它的管理类别。恰恰因为它没有矫正功能,任何"矫正视力""护眼"的说法都是虚假宣称。

5. 只说颜色和直径,不说功效,是不是就安全了?

方向对,但还差两步:内容仍要经过广告审查,且不能由主播以自己的体验作推荐。参数陈述本身是最安全的表达方式,前提是数值与注册证、说明书一致。

研究依据与来源

今天能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对着美瞳带货违禁词清单改文案,是把手里在播的素材翻出来,看有没有审查文号、有没有主播现身说法。这两项里有一项缺,先停播再改,比等罚单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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