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演员肖像权:44集AI换脸判赔,有著作权授权也挡不住
短剧演员肖像权最容易栽在两处:AI换脸让角色神似明星、剧照海报超范围商用。北京互联网法院判明,有著作权授权并非免责事由。

短剧演员肖像权最贵的一堂课,出在一部 44 集、总时长 90 分钟的短剧上:只有两个片段用了 AI 换脸,把一位知名女演员的脸拼到了角色身上。制作方和播出方都被判侵权,公开道歉加赔偿。播出方在庭上辩称自己拿到了著作权授权,法院一句话驳回:获得著作权授权许可,并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挡箭牌"。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12 月作出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短剧演员肖像权到底保护什么
短剧演员肖像权,是指演员对自己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权,未经其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它保护的不是"照片这个文件",而是"这张脸指向的这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写得非常直白,短剧从业者最该背下来的是它的第二句和第三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请注意最后一句。它说的是:就算你是那张照片、那段素材的著作权人,也不能随便用上面那张脸。版权和肖像权是两条平行的权利线,拿到一条不等于拿到另一条。这条规则和 2021 年之前的旧法最大的差别在于,它删掉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门槛——不赚钱也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一:44 集短剧的两个片段,制作方和播出方一起赔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这两起关联案件,事实很有代表性。杭州某传媒公司作为制作方,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对原告肖像进行 AI 换脸,将其拼接到短剧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该演员本人参演。阜阳某传媒公司作为播出方,未对短剧进行审查即行发布。
法院的认定有三层,每一层都值得短剧公司抄进内控手册:
- 可识别性是标准,像不像不是辩解。法院认定"社会一般公众能够将涉案短剧中的形象识别为本案原告,具有指向本案原告的可识别性"。所谓"只是神似""不是同一个人",在这个标准下站不住。
- 著作权授权不是免责事由。播出方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法院明确其"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 播出方有独立的审查义务。未审查即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同样承担侵权责任。
结果是两被告均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播出平台和分销方来说,这条判决把"我只是发行方"这个避风港堵死了。
案例二:花钱买来的"剧照代言",照样是侵权
另一起案子更能说明"超范围使用"有多容易踩。长沙某公司花钱从合肥某公司处买了一份"剧照代言",把演员张译的照片与自家销售的燃油添加剂做成联动宣传海报,2023 年 4 月 10 日起使用在抖音直播间和抖音商城。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4 年 4 月 26 日宣判:合肥某公司无权作出该授权,判其退还合同款 300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4000 元。
法院讲清了一个短剧行业天天在犯的错:即便是作为剧照,也包含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肖像作品权利人(如影视剧制作方)要超出影视剧拍摄、宣传、播出等使用目的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翻译成人话:你拍剧时演员签的授权,通常只覆盖"这部剧的拍摄、宣传、播出"。把剧照拿去做商单海报、给品牌方联名、卖周边、二次转授权给第三方——这些都超出了原始目的,需要另行取得演员同意。
短剧素材使用授权范围对照表
| 使用场景 | 常规拍摄合同是否覆盖 | 需要额外做什么 |
|---|---|---|
| 本剧正片上线、分集分发 | 通常覆盖 | 核对授权期限与地域是否到期 |
| 本剧预告片、海报、封面 | 通常覆盖(属宣传目的) | 不得丑化、污损,不得改变人物设定 |
| 投流素材、切条推广片 | 视合同措辞,多数只覆盖本剧引流 | 写明可用于付费投放,明确渠道与期限 |
| 品牌商单、联名海报、带货挂车 | 不覆盖 | 必须另行取得演员书面同意,约定品类与期限 |
| 周边商品、卡牌、实体印刷品 | 不覆盖 | 单独授权,约定分成与数量 |
| AI 换脸、AI 建模复用形象 | 不覆盖 | 单独授权 + 明确使用场景与剧集类型,并履行 AI 内容标识义务 |
| 转授权给第三方公司 | 不覆盖 | 需肖像权人明确同意转授权,禁止默认打包 |
本表为依据公开裁判规则与法条整理的相对安全表达,非平台预审结论,具体以合同约定和个案认定为准。
"一年 500 元买一张脸",买到的可能是纠纷
2026 年 6 月的行业报道披露了 AI 短剧买脸的价码:一年期授权报价普遍在 500 元,长期买断价格最高一千五百元。律师提示,这类合同的最大陷阱是模糊条款——不少协议暗藏永久授权、独家使用、允许二次转授权等内容,且未限定使用场景与剧集类型,企业可以随意把肖像用于各类剧情,甚至流转至第三方用于违法内容。
对制作方来说,这里有一个反直觉的风险点:便宜买来的授权,恰恰是最容易被推翻的授权。授权链条越模糊、对价越低、越像格式条款,日后被主张显失公平或超范围的空间就越大。而一旦上游授权被认定无效,下游的播出方、分销方按前述判决一样要担责。
短剧上线前的肖像权自查清单
- 本剧所有出镜人员(含群演、路人镜头)的肖像授权是否书面留痕,期限、地域、用途是否写明;
- 是否使用了 AI 换脸、AI 建模、数字人形象;若使用,被参照对象是否为可识别的真实自然人;
- AI 生成或深度合成的片段,是否已按规定添加内容标识——具体做法见AI 短剧合规那篇的标注要求;
- 海报、封面、预告片中使用的剧照,用途是否仍在"本剧宣传"范围内;有无用于品牌商单;
- 作为播出方或分销方接剧时,是否留存了上游的肖像授权文件,而不是只看著作权授权;
- 角色姓名、经历、身份设定是否指向可识别的真实人物,避免同时触发名誉权风险,参见短剧影射真人的判断标准。
系统性的排查可以配合短剧合规检测方案,在剧本和成片两个节点分别过一遍。
FAQ:短剧演员肖像权最常被问到的 4 个问题
1. 短剧海报能用演员的剧照吗?
用于本剧宣传通常可以,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通常不行。剧照同时包含肖像权和著作权,制作方超出拍摄、宣传、播出的目的使用或再许可,需经演员同意。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张译剧照案中即以此判定授权方无权授权。
2. AI 换脸只是"神似"某位明星,算侵权吗?
算。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只要社会一般公众能把画面中的形象识别为该演员,就构成指向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在 44 集短剧案中即采用这一标准,认定制作方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构成肖像权侵权。
3. 我是短剧播出方,拿到了著作权授权还要担责吗?
要。著作权授权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播出方未经审查即发布,属于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需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接剧时必须同时核验上游的肖像授权链条。
4. 演员签了肖像授权,是不是就可以随便用?
取决于授权范围。授权若未限定使用场景、剧集类型和期限,对制作方看似有利,实则更容易被质疑显失公平。合规的做法是逐项写明用途、期限、地域、是否可转授权,以及期限届满后原始素材与 AI 模型文件的删除义务。
研究依据与来源
- 央视法治在线:AI换脸让角色"撞脸"明星,是巧合还是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例)
- 南方都市报:AI短剧角色"神似"女星,公司被判侵犯肖像权
- 湖南长安网:花钱买来"剧照代言"被指侵权,法院判了(宁乡市人民法院)
- 新浪科技:一年500元授权一张脸,AI短剧缺脸严重,律师提醒警惕永久授权陷阱
- 北京政法网:他人肖像不能乱用,法官通报这些行为都可能侵权
如果你手上正有一部剧在做宣发,今天就做一件事:把演员合同里"授权用途"那一条调出来,逐字对照上面那张表,看看你正在投的素材有没有超出它。超范围使用的成本,从来不是重新剪一版素材,而是整部剧下架加公开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