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儿童广告能不能用小孩出镜:EPI 四条规定,母婴童装带货踩一条就可能触刑
印尼儿童广告能不能用小孩出镜?可以,但广告自律准则 EPI 对儿童出演写了四条规定,越过任何一条可能触到 UU 8/1999 的刑事条款。本文讲清四条规则、母婴童装零食最常见的踩线拍法、中印判定差异与发布前自查清单。

印尼儿童广告的红线,不在「能不能用小孩」,在「用小孩做什么」。用儿童出镜拍广告本身合法,但印尼广告自律准则 EPI 对儿童出演设了四条规定,越过其中任何一条,可能落到 UU No. 8 Tahun 1999《消费者保护法》的刑事条款上——那是最高两年监禁或五亿盾罚金,和平台扣分不是一个量级。
做母婴、童装、玩具、零食的中国卖家,几乎都会用儿童出镜:小孩穿着商品笑一笑,镜头一转就到下单。这种内容在中文互联网没有比例风险,但在印尼有一份写死的规则清单。这篇把四条规则、最容易踩线的拍法,以及中印两边判定差异讲清楚。
先回答那个问题:印尼儿童广告能用小孩出镜吗
可以,前提是广告内容符合 Etika Pariwara Indonesia(EPI)。EPI 是印尼的广告道德准则,适用于在印尼境内发布和运营的全部广告、全部广告主体。它不是某一部法律,但有法律效力上的「背书」:UU 8/1999 第 17 条第 1 款 f 项明确规定,广告经营主体不得制作违反道德规范和/或法律法规的广告。
换句话说,EPI 把「怎样算合规」写成了清单,UU 8/1999 把「不照做」的后果写成了刑责。两条合起来,儿童出演广告就有了硬边界。
EPI 对儿童出演广告的四条规定
| 条目 | EPI 原文要点 | 踩线后果 |
|---|---|---|
| 3.1.1 | 不得把儿童用于为「不适合儿童消费的产品」做广告,除非有成年人陪同 | 必须修改 |
| 3.1.2 | 不得让儿童出现在危险、误导、或不宜由儿童做出的场景里 | 必须修改 |
| 3.1.3 | 不得让儿童充当「不是给儿童的产品」的推荐者 | 必须修改 |
| 3.1.4 | 不得利用儿童的「撒娇施压」逼家长购买 | 必须修改 |
这四条出自 EPI 2020 修订版的「儿童」部分。下面逐条展开,重点是每条在 TikTok Shop 的短视频、直播、商品图里具体长什么样。
第一条(3.1.1):不能让儿童给「不适合儿童的产品」带货
这一条最直接的拍法,是让小孩拿着不属于儿童的产品推介——儿童举着抗老精华、儿童抱着能量饮料、儿童比划成人保健品。内容本身也许无害,但它把「儿童」和「不宜给儿童用的东西」放进同一个画面,正是这条要禁止的。
例外是「有成年人陪同」。但要注意,EPI 用的是「didampingi」(陪同),不是「背后挂个大人就行」。稳妥的判断标准是:这条广告想传达的「推荐者」是不是儿童。如果儿童是主体、成人只是背景,那仍然踩线。
第二条(3.1.2):危险、误导、不体面的动作不能出现
这一条约束的是画面动作。常见的触发点包括:为了效果夸张,让小孩爬高、玩火、跑跳攀爬、做有危险的肢体动作;让小孩做出与年龄不符的「成人化」表现,用来制造冲突或话题。判定不看意图,只看画面上有没有让儿童处于危险、误导或不体面的场景。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镜头剪辑把儿童的表现「误导化」,比如通过摆拍让儿童看起来在哭闹、受委屈,用来拉情绪。这同样落入这条。
第三条(3.1.3):儿童不能给成人产品当推荐者
这一条和第一条相关,但角度不同。第一条管的是「产品适不适合儿童」,第三条管的是「谁来推荐」。一支面向成年人、但内容并不属于儿童的产品广告(比如成人护肤品、功能性饮料),如果让儿童出镜做「我用了很好」这类推荐,就撞在这条上。EPI 的逻辑是:儿童不具备为成人产品背书的判断力,让他们充当推荐者本身即不合规。
落到执行上,成人向产品的广告里,儿童最多只能作为「使用者场景」出现(例如家庭场景中的孩子),不能成为「推荐者」。这两个角色在成片里的区别,是镜头语言上的:谁在说话、谁在做结论。
第四条(3.1.4):不能拿「撒娇施压」逼家长下单
这一条是 EPI 里最有特色的一条,核心词是 daya rengek,英文写作 pester power,直译是「撒娇的力量」。它禁止广告刻意制造儿童向家长施压的场景来促成购买:小孩因为没买到而哭闹、小孩反复缠着家长要东西、用「别人家都有」来逼单,都属于这一类。
做童装、玩具、零食的卖家最容易撞这条,因为这类广告天生就靠「孩子喜欢、家长买单」的叙事。合规的做法是把诉求从「孩子闹」换到「产品本身的好处」:材质、安全、耐用、适龄,而不是「不买孩子就哭」。
踩线不只是被说两句:UU 8/1999 的刑事风险
EPI 是行业自律准则,但它背后连着《消费者保护法》。UU 8/1999 第 17 条第 1 款 f 项禁止广告经营主体制作违反道德规范或法律法规的广告;违反第 17 条的,依该法第 62 条第 2 款,可处最高两年监禁或最高五亿印尼盾罚金。
需要说清的是,这是 pidana(刑事),由追诉和法院判定,不是监管机构寄一张行政罚单。和国内对广告违规通常先走行政处罚不同,印尼这条路口写着「刑事」。这也是为什么儿童广告这一块值得单独当红线管,而不是按惯例「差不多就行」。
中印对照:同一条亲子广告,两边怎么判
| 拍法 | 中国(《广告法》及监管口径) | 印尼(EPI + UU 8/1999) |
|---|---|---|
| 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 | EPI 3.1.3 禁止儿童为成人产品做推荐者 |
| 儿童演示有危险的动作 | 易被认定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 EPI 3.1.2 禁止危险、误导、不宜儿童做的场景 |
| 小孩因为没买而哭闹 | 多按虚假或不良导向处理 | EPI 3.1.4 明确禁止 «daya rengek» |
| 儿童拿着成人保健品出镜 | 多按违规代言、功效宣称处理 | EPI 3.1.1 禁止儿童为不宜其消费的产品做广告 |
两边的方向接近,差异在「写法」:中国的禁令分散在《广告法》不同条款里;印尼把儿童出演广告单独收拢成四条清单。对中国团队来说,印尼这套更容易逐条自检——每一条都能对应到「拍摄时让不让小孩做这个动作」。
母婴、童装、零食带货的发布前自查清单
- 这支广告里的推荐结论,是儿童说的还是成人说的?儿童说结论就是高风险。
- 儿童出镜的产品,是不是真的给儿童用的?成人向产品只能让儿童作场景,不能让儿童做推介。
- 画面里有没有让儿童爬高、玩火、做危险或成人化动作?有就重拍。
- 有没有刻意摆拍儿童哭闹、委屈、缠着家长?这类「撒娇施压」直接删。
- 字幕、口播里有没有「不买孩子会不高兴」「别人家孩子都有」这类话术?改掉。
- 是否取得了监护人的同意?素材合规也要求肖像使用有授权。
- 同一支片子发给所有达人时,儿童出镜的规则有没有一并交待?
FAQ:印尼儿童广告最常被问到的 4 个问题
1. 印尼允许用儿童拍摄广告吗?
允许。EPI 并没有禁止儿童出镜,而是设了四条规定:不得为不适合儿童的产品做广告(除非有成人陪同)、不得让儿童处于危险或不体面的场景、不得让儿童为成人产品做推荐者、不得利用撒娇施压逼家长下单。四条都不撞,就可以用。
2. 什么算「撒娇施压」?一个小孩在广告里笑算吗?
单纯出镜、微笑、正常的亲子互动不算。EPI 禁止的是刻意制造儿童向家长施压的场景,典型形态是小孩因为没买到而哭闹、反复缠着要、拿「别人都有」逼单。判定的关键是这支广告是否把儿童的负面情绪当成促单工具。
3. 违反印尼儿童广告规定,后果有多重?
EPI 是自律准则,但连着 UU 8/1999 第 17 条第 1 款 f 项,违反者可依第 62 条第 2 款处最高两年监禁或最高五亿盾罚金。这是刑事条款,不是平台层面的扣分了事,所以儿童出镜值得单独审。
4. 童装广告里,让小孩穿着衣服转一圈可以吗?
可以。产品本身属于儿童用品,儿童作为使用者出镜没有 EPI 3.1.1、3.1.3 的问题。要避开的只是危险动作、刻意哭闹的摆拍,以及让儿童说出「这个牌子最好」这类成人式的推荐结论。
研究依据与来源
- Etika Pariwara Indonesia(EPI,2020 修订版)「儿童」部分关于儿童出演广告的四条规定
- UU No. 8 Tahun 1999《消费者保护法》(第 17 条第 1 款 f 项、第 62 条第 2 款)
- UU No. 8 Tahun 1999 法规全文 PDF(JDIH ESDM 镜像)
- BINUS University 商业法评论:儿童能否作为广告模特(对 EPI 四条与 UU 8/1999 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照用,第三十八条关于未成年人代言)
最省事的落地方式:把现有素材里「有儿童出镜」的拿出来,逐条对照上面四条,先挑出「儿童给成人产品做推荐」和「摆拍哭闹」这两类——这两类是重拍级别的;危险动作和不适合儿童的产品演示,能重拍就重拍。像 ByeRisk 这类发布前合规预检,是按「必须修改 / 建议修改」两档拆结果的,EPI 儿童条款命中的基本都落在「必须修改」一档,分清了才知道哪些是发布前必须改的。儿童出镜只是广告合规的一部分——EPI 对代言、证言、宗教人士出演另有限制,可对照 印尼达人代言与用户证言 与 印尼广告法的三套规则 一起看;想按「必须修改 / 建议修改」两档把素材逐条核对,可以从 TikTok Shop 印尼站合规检测 入口做。
本文依据公开规则整理的相对安全表达,非平台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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