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落地:“全市第一”不再算豁免,起罚 20 万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2026年6月施行:投放素材引用的数据、检测报告、销量表述,没标出处或缩小适用范围都可能被认定虚假广告。拆解与投放最相关的6条,附引证内容与自证内容对照表与自查清单。

你把"最好用"改成了"销量领先",以为绕开了极限词,结果 2026 年 6 月 3 日施行的《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盯上的是另外两个字:出处。这份指南第一次把"引证内容"单独拎出来定规则——素材里引用的每一组数据、每一份检测报告、每一句"全市第一",广告主都得自己举证,举不出来就是你的责任。下面只挑和投放直接相关的 6 条讲透,其余的看了也用不上。
先把两个词分清:引证内容和自证内容,合规义务是两套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第二条给"引证内容"下了定义:广告里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所推销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含这类内容的广告,就叫"引证广告"。
第十七条划出另一半——"自证内容":广告主自己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以及用 AI、深度合成等技术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都算自证内容。
分界线的位置很反直觉:你花钱委托第三方做的检测,算引证内容,不算自证内容(第十七条第三款)。很多投放团队以为"报告是我买的、来源我自己清楚就行",恰恰相反——只要数据不是你亲手做的,就得按引证内容的规矩来。而自证内容虽然可以不标出处,但第九条到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绝对化用语限制,一条都不少(第十八条)。
| 维度 | 引证内容 | 自证内容 |
|---|---|---|
| 谁生成的 | 广告主以外的主体,包括你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 广告主自己;或 AI、深度合成生成 |
| 要不要标出处 | 必须标,且要写到可查询(第八条) | 可以不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
| 适用范围与有效期 | 必须明确表示(第九条) | 同样受第九至十三条约束(第十八条) |
| 投放素材里长什么样 | 第三方检测报告、行业统计、媒体报道、专家引用语 | 自拍的实测视频、自家后台的复购率截图 |
这一格记住就够用:同样的一个数字,是你自己测的还是别人出的,合规义务完全是两套。
第 8 条:出处要写到"能查",写"某权威机构"等于没写
指南第八条把"出处"具体化到不能再含糊:要写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的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的题目及其著者姓名;引自期刊的,期刊名称、期号、刊次都要有;引自互联网网页的,要标明访问路径。
最后一句是投放人最容易忽略的:网页内容或访问路径变更的,广告内容要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发布。也就是说,你去年截图引用的那篇报道,链接早就 404 了,素材还挂在计划里跑——按第八条,这已经是不合规状态。第三方检测报告也有有效期,报告过期、标准更新,素材就得跟着改。
素材上会前,把这句话交给做素材的人:"某权威机构检测"不是出处,"XX 检测研究院 2026 年 3 月出具的 XX 号检测报告"才是。
第 9 条: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一个都不能省
第九条列了四类必须明确表示的情形,全部对应投放素材里的常见写法:
- 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测数据只在实验室状态或特定条件下才能复现的,要写清具体复现条件;
- 检测数据只对送检样品有效的,要明确说出来——"送检样品达标"和"全线产品达标"是两件事;
- 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有特定地域、行业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的,要写清是哪个地域、哪个行业、哪段时间;
- 其他应当明确表示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的情形。
翻译成投放语言:"经检测除菌率 99%"这种写法本身不完整,得补上"对送检样品、在实验室条件下";"销量领先"得补上"2025 年 1—6 月、全国、XX 品类"。缺了限定,第八条、第九条任意一条踩空,就按《广告法》第十一条处理。
第 10、11 条:"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正式出局
第十条管的是"看不看得清":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表明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的,字体、字号、颜色要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清晰识别;用语音说的,语速、语调、清晰度要和广告其他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管的是"有没有故意藏":引证广告里涉及商品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的,不得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用与背景相近颜色的文字等方式让消费者难以辨明,也不得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这两条合起来就是过去两年被反复点名的"大字吸睛、小字免责"——主标打"全国销量领先",角落用灰底小字写"数据来自某平台,仅代表该平台"。按第二十二条,这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八条,依第五十九条查处,广告主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类"小字藏关键信息"的具体认定口径,可以对照广告免责声明为什么不免责那篇里的两档罚则看。
第 13 条:把"第一"圈进小赛道,豁免资格直接没了
这是整份指南里对投放素材影响最大的一条。
先说背景。《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原本留了一个口子: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这句话过去被大量素材用来做"区域第一""品类第一"的挡箭牌。
引证指南第十三条把这个口子收窄了: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在引证广告里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不属于前述豁免情形——
- 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全市第一""全县第一"都在此列);
- 用语所指向的行业或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自造一个细分赛道再称第一,就是监管说的"萝卜坑赛道冠军");
- 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没有专有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素材里的写法 | 按第十三条怎么判 | 能不能投 |
|---|---|---|
| 全市销量第一 | 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 | 不豁免,按绝对化用语处理 |
| 全网 XX 品类销量第一(该品类无国标行标) | 商品无专有国标、行标 | 不豁免 |
| 自造细分赛道第一 | 行业范围小于国标行业分类 | 不豁免 |
| 全省销量第一,2025 年 1—12 月,有第三方统计报告 | 地域不小于省级、口径完整、出处可查 | 可能落入豁免,但仍需举证真实性 |
罚则跳档很猛:这类情形按第二十三条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依第五十七条查处,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而单纯出处没标全,走的是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是十万元以下。同样是素材里一句话,定性不同,罚则差一个量级。日常自查可以先用极限词检测工具把绝对化用语扫一遍,再逐句核适用范围。数据类表述的出处怎么备、怎么标,广告能说"销量第一"吗那篇给过一份完整的举证清单,两篇配合着看。
第 14、15 条:这四种做法直接认定虚假广告
指南第十四条把四类情形直接定性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 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作引证内容;
- 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夸大有利内容或隐瞒不利内容;
- 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
- 引用的数据、结论已被修正,但广告没跟着改,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
第十五条则列了六项"重要考量因素",其中最实用的是前四条:说不出引证内容来源或无法查询的、实验室条件没标的、只对样品有效没标的、有地域行业范围和有效期没标的——这些一旦叠加"广告内容虚假",就按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走虚假广告罚则: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到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要特别提一句第十六条:广告主直接或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布新闻、学术文献、科研成果,再拿其数据结论当引证内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向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想靠"买一篇软文/假论文当背书"绕开审查的路,被堵上了。
顺带两个连带责任:做数据的机构和投手,一起被拉进来
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做实验、测量、统计、调查,明知或应知数据将用于广告的,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指南还给了"应知"一条量化标准——三次及以上接受他人委托,且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这意味着经常给品牌出"广告可用"报告的检测、调研机构,身份从"供应商"变成了"广告经营者",要和广告主一起担责。
第二十条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内容:引证内容没出处、没标适用范围和有效期,或者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违反的按《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处理,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投放团队的实际影响是:以后把"某机构说可以"当免责理由,不再成立,平台和代理有权直接退回。
投放前的 6 步自查清单
- 先分类:素材里的每组数据,是自证还是引证?委托第三方做的,一律按引证处理。
- 查出处:能不能写全机构名称、报告编号、期刊期号或网页路径?写不全就删。
- 核有效期:报告、统计、网页链接有没有过期或失效?过期素材立即下架。
- 补限定:适用范围、复现条件、送检样品、地域行业、时间区间,逐项补进画面和口播。
- 看字号:关键限定信息是否和主标同等可读?缩小字号、近背景色一律改掉。
- 验绝对化用语:所有"第一""最"逐句过第十三条,地域不到省、行业自造、无国标的,直接换表述。
这六步在内部排期里其实分两档:第 1、2、4、6 步出问题属于"必须修改",不改就是硬伤;第 3、5 步更多是"跑量风险",素材能过但容易被限流、拉低转化。像 ByeRisk 这类发布前预检就是按「必须修改 / 跑量风险」这个双档逻辑来拆的,先把硬伤挑出来,再处理影响推荐的部分,比一句句凭感觉改高效得多。系统化排查见投放素材检测方案。
FAQ: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最常被问到的 4 个问题
1.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2026 年 6 月 3 日发布并施行,文号是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它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是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指引用的,不设过渡期,发布即适用。
2. 第三方检测报告,广告里能直接用吗?
能,但要用对。第三方报告属于引证内容,必须标明出具机构名称,并按第九条写清"仅对送检样品有效""在实验室条件下"等限定。只写"经权威检测"或把样品数据说成全线产品数据,都会落到第八条、第九条的违规里。
3. 用 AI 生成的数据算引证内容还是自证内容?
算自证内容。指南第十七条明确把广告主使用 AI、深度合成等技术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归入自证内容,可以不标出处,但同样要满足第九至十三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和绝对化用语要求。
4. "全省销量第一"还能不能投?
地域不小于省级,这一项不构成第十三条的排除情形,但只是"可能"落入豁免。豁免的前提是能证明真实性:要有第三方统计报告、口径完整(时间、地域、品类)、出处可查,并且按第八条如实标明。证明不了真实性,依然按绝对化用语或虚假广告处理。
研究依据与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2026-06-03)
- 新华网: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2026-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修正)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
以上条款依据公开规则整理,属于相对安全的表达参考,不是平台或监管部门的预审结论。真正能救你的不是背条款,是把"每组数据的出处和限定条件"变成素材上会前的固定动作——今天就挑三条在跑的计划,把里面的数据类表述逐条对一遍第八条和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