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失信名单:新规7月已施行,只有一类广告会被列入
虚假广告失信名单新规2026年7月15日已施行:只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品类才会被列入。本文拆解128号令的双重门槛、公示期四项管理措施、满一年提前移出的三个条件。

广告违法的账,多数广告主只算到罚款那一层:钱交了,案子结了,继续投。但虚假广告失信名单是罚款之外的第二层代价——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布、7 月 15 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28 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里,有一类虚假广告会被直接列进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都要受影响。这部办法同时废止了 2021 年的总局令第 44 号同名办法,所以网上大量按老版本写的解读,条款号已经对不上了。
关键限定:不是所有虚假广告都会被列入
这是我最想让投放和法务同事看清的一条,因为绝大多数解读都把它讲糊了。
128 号令第八条列的是"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六类行为,其中第(五)项写得很窄:"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注意"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这七个字。它不是所有虚假广告,而是一个品类限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化妆品、食品这一类。你把一个服装的销量数字吹大了被认定虚假广告,罚款照罚,但它不落在第八条第(五)项的射程里。
而且这还只是第一道门。第三条给了一个总的前提: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才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较重行政处罚"不是形容词,第三条第二款专门给了定义——判断一个案子够不够格,先去对这一款,别凭罚款金额拍脑袋。
两道门叠加,结论就清楚了:虚假广告失信名单不是罚款的自动附加项,它需要同时满足"关系生命健康的品类"和"较重行政处罚"两个条件。只被罚了几千块钱的一般虚假广告案,不会因此上榜。
从罚单到移出:一条完整的时间线
把整个流程按时间顺序拉平,比记条文管用:
| 阶段 | 发生了什么 | 依据 |
|---|---|---|
| 1. 查处与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作出较重行政处罚 | 128号令第三条 |
| 2. 判定是否列入 | 看是否属于"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128号令第八条第(五)项 |
| 3. 列入并公示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 128号令第三条 |
| 4. 管理措施生效 | 许可审查、招投标、重点监管、告知承诺制、荣誉评定全部受影响 | 128号令第十八条 |
| 5. 跨部门共享 | 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并实施联合惩戒 | 128号令第十九条 |
| 6. 公示期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移出 |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且管理措施期限已届满,才可申请 | 128号令第二十一条;令第107号第十三条 |
| 7. 公示期满三年由部门移出 |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长三年;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 | 令第107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
| 8. 处罚被推翻则撤销列入 | 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列入决定、停止公示、解除管理措施 | 128号令第二十条 |
列进去之后,具体会被卡在哪
128 号令第十八条列的五项管理措施,翻成经营语言是这样:
- 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挨刀——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 B 端业务占比高的广告主,这一条的杀伤力远超罚款本身。
- 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等于此后每一次检查都比同行密。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原本能"承诺即办"的事项,现在得走实质审查,办事周期变长。
- 不予授予市场监管部门的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各类示范、诚信、优质企业评选直接出局。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再叠加第十九条的跨部门共享:信息进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后,惩戒就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一个口子。
公示期满一年怎么申请提前移出
128 号令第二十一条把移出的条件和程序交给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 年 11 月 21 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07 号公布,2025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这里有个术语必须先掰清楚:算的是"公示期",不是"处罚期"或"管理期限"。
令第 107 号第八条把"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给了提前移出的路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申请移出——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同条还写了两句常被漏掉的话: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最后这一句是硬闸门。它意味着即便三个条件都满足、公示也满一年了,只要还有一项管理措施的法定期限没走完,申请照样通不过。所以"满一年就能洗白"是个误解——先去核这条管理措施的期限。
三个条件之间是"且"的关系,缺一条就只能等公示期满三年。第三条尤其要注意:列入期内再吃一张较重行政处罚,提前移出的窗口直接关上。
投放侧真正该做的三件事
规则读懂了,落到动作上其实只有三件:
- 把"关系生命健康"的品类单独拉一条审核链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化妆品、食品这几类,不能和服装、3C 走同一套素材审核标准——它们的违规后果不在同一个量级上。
- 把行政处罚当成"可能触发第二层后果"的事件来处理,而不是当成成本。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第一时间评估是否落入第八条射程,而不是只算罚多少钱。
- 如果对处罚本身有异议,别放弃救济。第二十条写得很明确:列入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列入决定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复议和诉讼在这里不只是省罚款,是拆掉列入的地基。
广告违法的责任在广告主、代理商、发布者之间怎么分,另见广告违法谁担责;想知道普通虚假广告实际罚多少,可以对照虚假广告处罚金额那批真实罚单。素材侧的系统性排查见投放素材检测方案。
顺带说一个量级参照:市场监管总局披露,2025 年全国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4.45 万件,罚没金额 2.52 亿元。基数这么大,能真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仍是少数——但正因为筛选口径窄,一旦被列入,说明监管已经把这个案子归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那一档了。
投放这一侧能提前拦住的,就是别让功效表述滑到虚假宣称那边去。像 ByeRisk 这类发布前预检把风险分成「必须修改」和「跑量风险」两档,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这些品类的疗效与功效表述基本全落在「必须修改」档——不是怕跑不动量,是这一类踩了会一路传导到公司主体的信用记录。
FAQ:虚假广告失信名单最常被问到的 4 个问题
1. 虚假广告一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吗?
不一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 128 号令第八条第(五)项的"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二是符合第三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普通品类的一般虚假广告案不落在这个射程内。
2.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多久能移出?
公示期最短一年、最长三年,满三年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想提前,要在公示期满一年后申请,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另有一条硬闸门——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7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3. 被列入之后还能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吗?
不是一律禁止,但会被卡。128 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把列入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第十九条要求把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实际结果取决于具体项目的资格审查规则。
4. 代理商发布了虚假广告,会不会被列入?
办法约束的是"当事人",不区分广告主还是代理商——判断标准是谁因这个行为受到了较重行政处罚,以及是否符合第三条与第八条。同一条广告可能同时开出多张罚单,各主体分别评估。
研究依据与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8号,2026年7月15日施行)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7号,2025年12月25日施行)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指引(2026年)
- 市场监管总局:走近3·15,广告监管在行动(2026年3月14日,含2025年全年广告执法数据)
本文依据公开规则整理,属于相对安全的表达判断,不是平台预审结论;个案是否列入以主管部门决定为准。一句话带走:虚假广告失信名单不是罚款的自动附加项——它只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品类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生效,但一旦生效就是三年起步。下一步先做一件事:把你在投的品类对照第八条第(五)项过一遍,把落在里面的那几个单独建审核链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