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网络诽谤与虚假信息:直播骂一句、文案吹一句,UU ITE 是刑事条款
印尼 UU ITE 的诽谤与虚假信息是刑事条款:Pasal 27A 诽谤最高 2 年、Pasal 28 条第 1 款虚假误导信息致消费者损失最高 6 年。本文按 UU 1/2024 现行条文说清直播、客服、私信三种场景的红线,并纠正三个常见误区。

在印尼站做直播,很多卖家的风险认知停在"说错话会被限流、扣分、封号"。但有一类问题的后果不在平台,在刑法:印尼《电子信息与交易法》(UU ITE)里的诽谤条款和虚假信息条款,是刑事条款。直播里点名骂一个人、客服私信回怼买家、文案把产品吹到让买家真金白银亏了钱,都可能落进这两条里。这篇按 2024 年修订后的现行条文,把红线、场景和误区一次说清。
平台封号不是最坏结果:这两条是刑事
平台处罚和刑事责任的层级完全不同。平台扣分、限流、下架,是平台治理;UU ITE 的诽谤与虚假信息,是可能进入侦查、起诉程序的刑事问题。很多中国卖家把两者混为一谈,于是对"骂人""吹功效"这类动作的风险估计严重偏低。真正需要记住的是:平台罚你之前,平台通常已经留了证据;而被骂的人或亏钱的买家,可以自己拿着这些证据去报案。
法律基础在 2026 年换了一轮,先对齐
管网络言论的法律这两年动了两次,中文资料里流传的很多条文已经过时。
| 时间 | 变化 | 对卖家的影响 |
|---|---|---|
| 2024-01-02 | UU No. 1/2024 作为 UU ITE 第二次修订生效,重写诽谤与虚假信息的条文与刑期 | 现在引用条文要以 UU 1/2024 为准 |
| 2026-01-02 | 新刑法典 UU No. 1/2023(KUHP)生效,废止 UU ITE 第 28 条第 2 款与第 45A 条第 2 款(SARA 相关) | 网上"触犯 UU ITE 28 条最高六年"的说法,指的是已废止的旧条款 |
需要特别指出:被废止的是第 28 条第 2 款(SARA 相关),第 28 条第 1 款(虚假误导信息致消费者损失)没有被废止,仍然有效。这一点对带货卖家尤其重要,因为它管的正是"把产品吹得不实并让买家亏了钱"。要系统查印尼内容合规的判定依据,可从规则库引用的法规体系入手。SARA 那一层已经改由新刑法典接管,本站《印尼直播话术禁忌:哪些话真踩 SARA 红线,哪些只是平台扣分》已按新刑法重新梳理,这里不重复。
Pasal 27A 诽谤:只保护个人,公司告不了
UU 1/2024 第 27A 条规定:故意且无授权地通过电子系统传播电子信息或电子文档,攻击他人荣誉或名誉,意图使该内容被公众知悉的,构成诽谤。配套第 45 条第 4 款,最高可处 2 年监禁和/或最高 4 亿印尼盾罚金。
条文里有两个限定,直接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也是中文资料几乎没讲清的地方:
- 只有个人能主张。 这是一条"告诉乃论"的罪,只能由被害人或受影响的个人提出控告,不适用于机构、公司。也就是说,在直播里骂一个竞品公司,按这一条通常不构成诽谤——但这不代表没风险,见下一节和 EPI 那条线。
- 两种情形不可罚。 依第 45 条第 7 款,出于公共利益、或出于被迫自卫而为之的,不予处罚。这是抗辩事由,不是随便就能套用的免罪牌。
同一部法里还有一条更重的:第 27B 条第 2 款规定,以诽谤或揭发隐私相威胁,迫使他人交出财物、出具欠条或免除债务的,配套第 45 条第 10 款,最高可处 6 年监禁和/或最高 10 亿印尼盾罚金,同样属于告诉乃论。这条管的是"用爆料威胁人"的行为——在买卖纠纷里用"不退款我就曝光你"这类话施压,风险就在这里。
Pasal 28 条第 1 款:吹得让买家亏了钱,才是刑事
这条是带货卖家最贴身的一条:故意且无授权地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导致消费者在电子交易中遭受损失。配套第 45A 条第 1 款,最高可处 6 年监禁(罚金数额经 UU 1/2024 调整)。
它的构成要件里有一个关键词是"导致消费者损失"。这决定了它的门槛:单纯夸张、用词绝对,如果买家没有因此产生实际财产损失,通常不构成这一条的刑事问题(但可能触发平台违规、BPOM 宣称违规或消费者保护法责任,那是另外的通道)。反过来,一旦买家的损失能被证明与你的虚假信息之间有因果关系,性质就变了。
举个最典型的场景:直播里宣称某产品能治疗某种症状,买家下单使用后发现无效并产生了医疗或退款损失,这条就具备了事实基础。这也是为什么"疗效类"表述在印尼是高风险区——它同时踩 BPOM 宣称和 UU ITE 虚假信息两条线。
三种场景:直播点名、客服回怼、私信施压
| 场景 | 可能涉及的条文 | 后果层级 |
|---|---|---|
| 直播里点名辱骂某个具体个人(如差评买家、离职员工) | 第 27A 条诽谤 | 个人可报案,最高 2 年监禁 |
| 直播里贬低第三方品牌产品 | 平台《比较广告与贬低内容》条款 + EPI 第 1.20 条 | 平台违规 + 行业自律裁定,不是 UU ITE 诽谤 |
| 客服私信用"曝光""举报"威胁买家换取撤诉或放弃退款 | 第 27B 条第 2 款 | 最高 6 年监禁,告诉乃论 |
| 文案或口播编造功效、产地、成分,导致买家实际损失 | 第 28 条第 1 款 + 第 45A 条第 1 款 | 最高 6 年监禁 |
和 EPI 比较广告是两条线,别混
很多人把"骂竞品"直接等同于"诽谤"。在印尼,这两件事走的是不同通道。贬低第三方品牌,主要落在平台条款和广告自律准则 EPI 上,属于平台违规与行业自律裁定,不是 UU ITE 的诽谤罪。而诽谤条款保护的是自然人。这个区别很关键:它意味着"骂公司"和"骂个人"的后果完全不同,也意味着卖家在文案里针对竞品时,防的主要是平台和 EPI,而不是刑法。两条线的完整判定边界,可参考本站《印尼比较广告的红线:贬低同行在 TikTok Shop 印尼站是独立违规,EPI 1.20 也管》。
中印对照:一句话的后果差在哪
| 行为 | 国内常见处理 | 印尼现行处理 |
|---|---|---|
| 直播辱骂具体个人 | 多为平台处罚,情节严重涉侮辱罪 | UU ITE 第 27A 条,个人可报案,最高 2 年监禁 |
| 编造产品信息致买家损失 | 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为主 | UU ITE 第 28 条第 1 款,可入刑,最高 6 年监禁 |
| 贬低竞品品牌 | 《广告法》与平台规则 | 平台条款 + EPI 自律,不是诽谤罪 |
内容发布前自查清单
- 直播话术里有没有点名辱骂、影射某个具体个人的内容?
- 客服话术里有没有"曝光""举报""让你做不下去"这类施压表述?
- 文案、口播里有没有无法证明的功效、产地、成分宣称?
- 宣称是否可能让买家产生实际财产损失(疗效、投资回报、绝对效果)?
- 对比内容是否针对竞品品牌,而非具体个人?
- 是否保留了口播稿与直播录像,便于在争议中证明表述边界?
这三类内容——文案、图片、视频——的判定依据不同,直播口播尤其容易被逐字回溯。像 ByeRisk 这类发布前合规预检就是按双档逻辑做的,把风险拆成「必须修改」和「建议修改」:点名辱骂、编造功效属于必须修改,措辞夸大但可举证则归入建议修改,先把刑事风险那一档挑出来,再处理其余不规范表述。
FAQ:印尼网络诽谤与虚假信息最常被问到的 4 个问题
1. 在印尼骂一个公司算诽谤吗?
按 UU 1/2024 第 27A 条,诽谤罪只能由被害个人控告,不适用于机构、公司。骂竞品公司通常不落入这一条,但会触发平台条款与 EPI 自律准则。
2. 文案写得夸张一点,会构成刑事问题吗?
第 28 条第 1 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导致消费者损失"。单纯夸张但未造成买家实际财产损失的,通常不构成该条;一旦损失与虚假信息有因果关系,性质就变了。
3. 第 28 条第 2 款还有效吗?
已失效。新刑法典 UU No. 1/2023 于 2026 年 1 月 2 日生效,废止了 UU ITE 第 28 条第 2 款与第 45A 条第 2 款。但第 28 条第 1 款仍然有效。
4. 诽谤是"告诉乃论"是什么意思?
指必须由被害人或受影响的个人主动控告,警方一般不能主动立案。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个类目里,有人长期无事、有人突然被追责——触发点往往是被害人是否决定报案。
研究依据与来源
- Netizen Anonim Sebar Fitnah di Medsos, Ini Sanksinya dalam UU ITE 2024(Hukumonline Klinik)
- Undang-Undang Nomor 1 Tahun 2024(印尼通信与数字部 JDIH 法规库)
- UU No. 1 Tahun 2024 全文 PDF(印尼国家法规信息网)
- 印尼联合法令试图统一对《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禁止内容的解释(Schinder Law Firm)
- ByeRisk 印尼站规则库引用的法规体系
依据公开规则整理的相对安全表达,非平台预审结论。法律适用以现行条文与主管机关解释为准,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印尼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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